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0405号
原告:西安超亚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翟超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1639A。
法定代表人:万一。
原告西安超亚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超亚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超亚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廉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