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1民初3006号
原告:陕西润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安印。
被告: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海。
原告陕西润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润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润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润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古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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