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10828号 原告:**。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