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10828号
原告:**。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