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30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春侠,女,汉族,生于1955年9月15日,住陕西省咸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55XXXX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26日,住陕西省淳化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88XXXXX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案件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号为陕AXXXX8大众汽车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XXXX8大众汽车牌车辆车户,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户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