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30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春侠,女,汉族,生于1955年9月15日,住陕西省咸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55XXXXXX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26日,住陕西省淳化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88XXXXX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430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996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案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02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户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