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04民催8号
申请人: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草滩一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天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古城镇南村*****号,身份号码:6125221972********。
申请人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至2018年9月12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60005121288735,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2日,出票人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家坡支行,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12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栾震
审判员***
审判员*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