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行申1093号
西安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豫06行终6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西安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炉安
审 判 员 马献钊
审 判 员 石文灵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光远
书 记 员 刘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