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7705号
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780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中,董事长。
被告:西安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3号新一代国际公寓C座18层18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康临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