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申2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2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吊装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3号。
负责人:*太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3号新一代国际公寓C座18层18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吊装工程分公司、西安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6民终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卜发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