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六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482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罗世彬,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告:***,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
被告:中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向林镇。
法定代表人:沈小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刚,男,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浙江东路棚户改造6区项目部,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罗世彬、***、中六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2021年6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次仁德吉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格桑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