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六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忧与中六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等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送达司法文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02民初961号

原告:***忧,男,1993年2月9日出生,藏族,住西藏那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向林镇。

法定代表人:沈小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法定代表人:候敬东,该会所负责人。

被告:杨新生,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忧诉被告中六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杨新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忧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普布次仁

审  判  员   德庆卓嘎

审  判  员   仁青拉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玉珠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