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02民初961号
原告:***忧,男,1993年2月9日出生,藏族,住西藏那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向林镇。
法定代表人:沈小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法定代表人:候敬东,该会所负责人。
被告:杨新生,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忧诉被告中六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杨新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忧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普布次仁
审 判 员 德庆卓嘎
审 判 员 仁青拉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玉珠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