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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西藏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875号 原告:***,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被告:西藏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市场28栋7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B02NFN4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33771923XJ。 法定代表人:**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西藏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六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2022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计1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何 晓 琴 审判员 敖 婷 婷 审判员 李 金 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