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财保21号
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合江县临港街道(原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
法定代表人:胡启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鑫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紫薇路南湖俊景1栋1-12商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MA64H4WRXE。
法定代表人:李华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2民初49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职权对四川鑫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2320.8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川0522民初4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使调解难以执行,本案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2320.8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德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