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异7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3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唐春雨,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
法定代表人:钟心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15079。
法定代表人:孔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78878649M。
法定代表人:吴俊滴,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5582308097。
法定代表人:夏宁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本院对其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刘雪松
审判员 余鑫海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