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

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临港街道(原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
法定代表人:胡启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蓉,女,生于1989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2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842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为川E××××奥迪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三、上述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和新增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四、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合江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