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31执53号 ***、***、上海捷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捷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2021)陕033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135526.72元、诉讼费3594元,本案执行费19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划拨陕西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1107.72元,现139120.7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其中20650.54元已返还***),1987元执行费已转入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31执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