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83民初1096号之三
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东尚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财产保全费3850元,由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武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