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民终3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南侧绿舟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767265。
法定代表人:郭苏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莉,山东博翰源(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钊,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805L。
法定代表人:尚延青,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珂,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26191594。
法定代表人:赵新村,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勇,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伟,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与上诉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一建公司)、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岳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海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鲁岳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正确,但认定海纳公司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海纳公司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方面无任何责任。1.一审已查明“勘察资料在结语部分提示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基于此,海纳公司委托的设计单位已在设计图纸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勘察单位进行验孔确定持力层”。(1)地质勘察只是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是其基本义务。设计方案对验孔有特殊要求,说明海纳公司作为发包方,已充分考虑勘察资料的不足,并在设计环节予以相应的设计,整个桩基工程不存在设计上的缺陷。(2)即使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资料不符,只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设计图纸要求,由勘察单位验孔,即可解决桩基是否达持力层问题,并针对具体情况,继续加深桩长施工或由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桩点位置等。(3)威海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经勘察单位验孔确定持力层,其进行的桩基施工是合格的。(4)囿于地质勘察技术的发展,考虑桩基工程地下施工的特殊性,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图纸变更、修改的预判,在设计图纸中明确设计了勘察单位验孔的操作规范。因此,“勘察资料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不是工程不合格的影响因素,海纳公司作为发包人,不存在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事实。2.海纳公司委托了专业监理公司,设计图纸中明确要求勘察单位验桩事宜,也对施工过程中的突发情况进行了设计上的跟踪修正。鲁岳公司向监理公司报告B2-7及B3-10桩发现软质岩脉问题,并申请对增加的工程量给予补偿。海纳公司立即联系设计单位,再次勘探后,设计单位出具了“桩异常的处理”方案,并提供修正图纸。3.涉案工程为当年日照市政府重大活动配套工程,海纳公司聘请了国内最顶级的设计单位—同济大学设计研究院,只要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质量不可能出现问题。综上,海纳公司作为发包方,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设计图纸,对桩基工程质量不合格无过错。二、一审认定鲁岳公司“能在施工过程中将发现的地质异常情况告知海纳公司及监理单位,尽到了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可以相应减轻其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鲁岳公司未按设计图纸要求由勘察单位验孔确认持力层,属于违法施工,必然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2.根据鲁岳公司提交的2006年2月27日、3月6日工程联系单,其仅为索要工程款向海纳公司报告施工异常情况,不能认定其“尽到了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原地质资料的差异,并根据实际情况加深桩长,力求所施工桩基达到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是施工单位的法定基本义务,不属于“合理注意义务”的范畴。鲁岳公司发现异常情况后正确的做法是向监理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修正等。根据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抽查B3区,有两棵桩的“桩端持力层性状不满足设计要求”,该结果亦是由于鲁岳公司未履行基本义务所致。三、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完全是施工单位未履行按图纸施工的法定基本义务所致,一审酌定鲁岳公司承担30%的责任,明显有误。四、因鲁岳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致海纳公司另行支出500余万元,仅因另行施工支付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公司)的工程款就达300余万元。鉴定机构未全面客观的评估工程资料,未依据海纳公司与威海公司的施工合同,认定的工程造价严重偏离事实,一审采信鉴定意见致使海纳公司的损失未获足额赔偿,应予纠正。海纳公司一审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鲁岳公司辩称,一、施工过程中组织勘察单位验孔确定持力层的责任方是海纳公司,不是鲁岳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双方是海纳公司与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要求施工过程中需勘察单位验孔确定持力层,是设计单位对海纳公司的要求,有能力和权利组织勘察单位验孔的主体是海纳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的业主均是海纳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相互独立,没有合同关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勘察单位验孔,鲁岳公司不是组织验孔的义务方。二、鲁岳公司不存在不按设计方案施工的情况。1.作为工艺试验桩的C1-2号桩,鲁岳公司钻孔进至15.9米微风化岩后,监理方取样,将岩样送交勘察单位验收,经勘察单位鉴定岩样为微风化花岗岩岩样,并确定C1-2孔终孔孔深为16.4米,后勘察单位确认C1-2桩终孔16.4米岩样为持力层岩样,监理单位同意终孔。该施工工序经海纳公司、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一致认可,作为后续工程桩的报验程序,符合设计方案,但该桩最终仍出现桩端未进入持力层的质量问题,足以证实桩基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不在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桩基工程质量问题不存在过错。同时,根据各方共同确定的施工工序,是由监理单位将钻孔岩样交给勘察单位确定持力层,更一进说明组织勘察单位验孔确定持力层的义务方是海纳公司,而不是鲁岳公司。2.鲁岳公司严格按照海纳公司、监理单位和勘察单位共同确定的C1-2号桩的施工工序进行后续施工,对涉案桩基工程质量问题不存在过错。后续其他工程桩的施工过程中,鲁岳公司将每个桩钻孔的岩样交给监理单位,终孔指示也由监理单位下达给鲁岳公司。监理单位代表业主,施工单位听从监理单位的指示终孔,无过错。该事实在鲁岳公司提交的《桩端入微风化岩监督检查鉴定记录卡》中有体现。三、鲁岳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对涉案桩基工程质量问题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1.工程承包单位只有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鲁岳公司对涉案桩基工程质量问题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涉案桩基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2.施工单位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与地质勘察资料明显不符合的地质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并通知海纳公司,海纳公司因此得以采取补救措施,足以证实鲁岳公司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综上,海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青岛一建公司辩称,同意鲁岳公司的答辩意见。
青岛一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海纳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青岛一建公司不承担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海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各方责任承担并判决青岛一建公司承担30%的责任,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海纳公司及监理单位的过错,青岛一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1.一审认定涉案工程勘察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即桩未进入微风化花岗闪长岩,但青岛一建公司施工的桩体本身的强度和质量不存在问题,勘察资料的失误是造成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海纳公司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青岛一建公司按照海纳公司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施工,因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工程不合格,海纳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2005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06年5月26日建设单位、质检站、勘察院等单位共同参加的工程验收会议纪要等证据,均能证实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勘察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2.一审认定首棵工艺试验桩C1-2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微风化花岗岩持力层”,但监理单位当时确定已达到设计要求。在后续施工过程中一桩一份验收记录,均为合格。监理单位对涉案工程不合格也存在过错。综上,海纳公司及监理单位的过错是造成工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审认定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责任均分,违反了权责一致的民法原理。二、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青岛一建公司在涉案工程质量纠纷中无过错,一审判决青岛一建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青岛一建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施工图纸要求一桩一验时要求勘察单位参与验收,具有过错”。但组织验收是发包方海纳公司的义务,青岛一建公司作为施工方,无权也无能力对勘察单位提出验收要求。而且青岛一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将发现的异常情况告知海纳公司及监理单位,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另外,一审认定涉案工程少部分桩体沉渣厚度未满足设计要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青岛一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说明,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1106-2003)的相关规定,复检机构存在钻芯和取样方法不当、沉渣判定不正确的问题。复检机构对于青岛一建公司的异议未给出明确回复。一审据此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于以鉴代审。
海纳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上诉状意见外,再补充以下几点:一、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答辩中指出的C1-2试验桩未经勘察单位验孔,其在一审提交的证据系其自行制作,一审已查明,验收过程中被证明该试验桩也未达持力层。二、涉案工程的主要质量问题是桩基未达持力层,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三、按照图纸施工,向发包方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施工方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约定的基本义务。监理方的权利义务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四、设计图纸要求勘察单位验孔,系根据桩基工程的特殊性、勘察技术的局限性所作的基本设计安排,桩基工程是地下施工,这样的设计也与施工方后期发现地质问题相对应。如果施工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由勘察单位验孔,可以避免质量问题,无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发包方安排勘察验孔,因此工程质量问题的全部责任在青岛一建公司。
鲁岳公司辩称,同意青岛一建公司的上诉意见。
鲁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海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海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鲁岳公司对涉案桩基工程质量问题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1.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鲁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涉案桩基工程涉及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诸多单位,桩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某一方或多方因素共同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海纳公司应当举证证实鲁岳公司对桩基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在无直接证据证实鲁岳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主观推断鲁岳公司存在过错,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2.鲁岳公司的施工工艺不存在问题,不可能导致桩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监理、勘查、施工等单位共同确定C1-2桩为工艺试验桩,在该桩的施工过程中,勘察单位验证岩样,监理同意终孔,且监理对隐蔽工程验收通过,最终灌注混凝土施工完成。工程其余参与方均认可鲁岳公司的施工工艺,并要求后续每一棵桩均按上述施工工序和工艺施工,但C1-2号桩仍然出现了质量问题。C1-2号桩出现质量问题并非是桩体本身强度问题,而是桩下端未达到设计要求的第九层微风化花岗岩持力层。而桩下端未达持力层完全是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所致。3.现有证据证实桩基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与鲁岳公司无关。桩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桩未进入微风化花岗闪长岩,即承重桩未到达地下岩石层,导致承重桩无法承担设计要求的重量,桩本身的硬度、强度没有问题。而桩是否到达持力层是由勘察单位根据地质勘察结果作出的判断,鲁岳公司无权决定钻孔是否到达持力层。一审已查明地质勘察资料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导致桩下端未达到持力层,这与鲁岳公司无关。4.一审认定鲁岳公司未按照图纸要求一桩一验时要求勘察单位参与,具有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工艺试验桩C1-2桩的施工工序,鲁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钻进发现微风化岩样后交由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交业主海纳公司,由海纳公司联系勘察院专家鉴定确认后下打≥50cm后终孔。监理单位严格要求鲁岳公司按照上述施工工序施工,鲁岳公司也按照C1-2试验桩的施工工序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将每个钻孔的岩样交给监理单位。至于转交岩样和组织勘察单位参与验收不是鲁岳公司的职权范围,鲁岳公司无权力和能力组织勘察单位参与验收。5.一审认定少部分桩出现沉渣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虽然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监测站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认定部分桩存在沉渣厚度超标的问题,但是鲁岳公司一审已明确指出检测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I106-2003)的要求进行检测,存在钻芯和取样方法不当、沉渣判定不正确的问题,一审据此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即便少部分桩出现沉渣厚度超标问题,鲁岳公司也仅对出现沉渣厚度超标的桩承担质量责任,不应对全部桩承担质量责任。6.鲁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对桩未进入微风化岩的质量问题不存在过错。一审已查明,鲁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区域地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不符,及时通知了监理单位和海纳公司,海纳公司联系同济大学设计院提出了处理意见。二、海纳公司因涉案工程产生的损失,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的,鲁岳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1.海纳公司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鲁岳公司按照海纳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鲁岳公司无权自行更改或变更图纸内容。地质勘察单位系海纳公司自行选择,该单位存在超越资质的情况,且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在错误地质勘察资料基础上设计的图纸也必然存在严重缺陷。海纳公司提供的设计有严重缺陷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损失。2.海纳公司严重违反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等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均明确要求施工完成的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检测。施工图纸也明确载明“工程桩施工说明”,其中18条:桩的承载力特征值需通过静载荷实验确定;19条:打桩前需确定实际的静载试验方法,并经设计同意。涉案工程桩完成后,海纳公司为了抢工期仅进行了低应变检测合格、抗拔检测合格,没有进行静载荷实验。3.即便部分桩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现有技术条件下,通过修复和补救措施可以使桩基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往存在很多补救先例。海纳公司却依据单方委托的具有严重错误的检测报告,单方解除合同,并将全部桩做废桩处理,导致损失严重扩大,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海纳公司辩称,同对青岛一建公司上诉的答辩意见。
青岛一建公司辩称,同意鲁岳公司的上诉意见。一审查明的事实证实,涉案工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不符,导致桩未进入微风化花岗闪长岩,最终导致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一审错误认定各方责任承担比例,鲁岳公司、青岛一建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海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向海纳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0元;2.判令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赔付海纳公司经济损失5420868.31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6月24日,海纳公司委托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对拟建帆船比赛基地酒店进行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时资质等级乙级)于同年7月出具帆船比赛基地酒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该报告前言部分工程简介部分载明工程设计单位同济大学设计研究院。勘察目的部分,载明为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成因时代、地层结构和均匀性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质,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地基承载力;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查明场区埋藏的河流、沟浜、采石坑、孤石等对工程不力的因素,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石完整性、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及其对建筑物材料的腐蚀性,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并对基础持力层、基础型式的选择、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地基处理等提出建议。工作量布置原则和主要勘察手段:1.工作量布置原则,按照岩土工程勘察登记甲级要求进行详勘工作按照规范要求、运用先进的勘察设备和方法,精心勘察,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并结合本地区的勘察经验,合理评价,以取得满足岩石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勘察成果。2.工作量布置,本次勘察,沿建筑物轮廓范围内布置29个钻孔。该报告场区工程地质条件部分:(四)地基土的分布和性质其中2.基岩,本次勘察在钻探深度内揭露花岗闪长岩的全风化带、强风化带及微风化带。分述如下花岗闪长岩微风化带,场区在28个钻孔揭露,厚度未揭穿,根据该区工程经验,该风化带广泛分布于整个场区。该地貌单元场区内,该层岩芯的饱和单轴抗压实验资料丰富,该次报告借鉴与本场区南侧相邻的灯塔文化广场石化项目的勘察成果。结合本区工程实践经验,考虑到原生节理发育程度直接影响岩体的整体度,按最不利组合考虑,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按8000KPa使用属坚硬岩。该报告与工程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一)基础型式、基础持力层的选择,因任务委托书未提供建筑设计基底标高及基础荷重,依据本厂区工程地质条件,建议如下:采用摩擦端承桩桩进行地基处理,以层④花岗闪长岩微风化带做桩端持力层,桩端进入风化带深度须符合相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要求。因该工程是高层底层联体的建筑物,基础荷重差异较大,所采用的基础形式可能也不同,建议采取必要设计措施,以调整因基础荷重差异较大所造成的建筑物间的不均匀沉降。该报告建议与结论部分,(二)建议:5.报告中所提供的端阻、侧阻值为经验估算值,建议工程施工前应做实验桩,以较准确确定桩基相关参数;工程桩施工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对单桩完整性、竖向承载力等进行检测。8.请及时通知我院参加有关工序的验收。该报告结语部分,2.本次勘察布点原则及技术工作均遵照相关规范进行,但是因场地条件限制,钻孔位置与平面布置有出入;且钻孔之间的地质界限是根据场区地质特征合理推断而来,不排除与实际地质情况有出入的可能,若施工期间发现场地实际情况与勘察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及时通知我院进行施工勘察,以确定其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等工程地质特征。日照市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办公室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意见通知中审查意见:1.按《建筑地基基础涉及规范》(GB50007-2002)相关条文的规定,微风化花岗闪长岩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未按岩芯的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实验的参数进行估值。2.建议桩基础,未进行桩型、桩径、桩长等经济技术指标的对比,未提供微风化花岗闪长岩的端阻力参数。3.基坑开挖的方案简单,未结合帆赛基地港池开挖施工经验进行分析、评价。评定意见合格。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还于2005年9月出具了另一份勘察报告,该报告工程简介部分说明了于2005年7月7日提交了上述勘察报告,因C楼位置东移35米(最南端),本次勘察前甲方提供新的规划平面图一份。大部分勘探孔是新布置的孔,勘察成果中未提供的岩土参数借鉴前期勘察资料。该报告建议与结论部分,及时通知该院参加有关工序的验收。该报告结语部分,与前述报告内容第1、2项内容一致。
2005年12月26日,发包方海纳公司与承包方青岛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青岛一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日照国际帆船俱乐部二期工程,工程地点帆船基地内(日照市),工程内容基础工程总包,承包范围基础施工图范围的工程内容。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5年12月28日(以监理下达的开工指令为准)开工,竣工日期2006年1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经甲方确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整。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4.工程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修改后重新验收。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执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3.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现行的标准及规范执行。14.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地质情况变化及设计变更,足够的电量负荷500KV,工期每提前一天奖5000元、拖后一天罚5000元。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岩层鉴定、桩孔、桩位检查、钢筋制作、环氧树脂防护层、钢筋就位。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并按每延期一天支付5000元违约金执行,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赔偿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15.1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并应及时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标准。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补充条款约定:工程完工后,桩基检测由甲方委托检测单位检测并承担费用。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工程设计图纸中对于工程桩施工说明部分:2.本工程采用钻孔灌注桩,共有四种桩型。P1:Ф1200抗压嵌岩柱,单桩抗压承载估算特征值为8100KN,主要用于B、C楼处,设计桩长6.5-11m;P2:Ф800抗压嵌岩柱(兼抗拔桩),单桩抗拔承载力估算值为600KN(包括桩自重),单桩抗压承载估算特征值为4000KN,主要用于B楼一侧游泳池处,设计桩长6.5-7.5m;以上持力层均为9层花岗闪长岩微风化带,全断面进入持力层500以上。P3:……10.孔底沉渣厚度应
青岛一建公司将涉案工程桩基分包给鲁岳公司,由鲁岳公司进行施工。鲁岳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施工、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工程勘察、水利凿井等。鲁岳公司与张军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协议书两份,约定由张军承包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装备钻具、装、拆、移钻架与钻机,挖埋护筒,循环池,钻孔、成孔、清孔,协助按照钢筋笼,水下砼灌注等。
2005年12月28日,青岛一建公司向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提交《日照市帆船比赛基地(酒店)钻孔灌注桩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概况,场区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区条件,设计工程量及材料用量计划,施工工艺及主要施工技术措施方案,主要施工技术措施,主要施工机械及配套机具,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予以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表载明施工期限计划自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3月20日,累计完成桩基258棵。2006年1月2日,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同意按照方案施工。
2005年12月30日,青岛一建公司向监理方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申请开工并在开工报告中载明:1.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2.建筑基线测设基线已完成;3.施工平面控制网,水准控制点已建立;4.测量单位放样已通过检查验收;5.工艺性试桩已进行,并取得有关验证工作;6.施工机械,人员已进场,专职人员已取得资格认证;7.施工租住设计已通过审批,施工图已通过图纸会审;8.钢筋原材,工艺性焊接试验已检验合格;9.已确定商砼供货商家。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在审查意见中表示同意开工并加盖日照监理部专用章。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共同确定C1-2为工艺试桩,2005年12月29日12时,开始工艺性试桩,使用“+”字型冲击钻头,冲击钻进成孔、正循环清孔工艺。2005年12月31日15时40分,C1-2桩入持力层微风化花岗闪长岩,孔深为15.90米,监理方取样后送勘察方验收,认可为微风化持力层,并确定C1-2桩设计孔深为16.4m。2006年1月1日15时,勘察单位鉴定C1-2桩终孔16.40m岩样,确认为微风化持力层,监理同意终孔并验收孔深为16.4m。此后经过钢筋隐蔽工程验收、二次清孔验收、水下浇注混凝土等,结论:工艺性试成桩,孔径大于设计桩径,充盈系数K=1.14,桩垂直度良好,孔壁稳定性良好,孔底沉渣少,经监理单位、岩土勘察单位、建设单位认可,所选择的施工工艺是可行的,以后的桩基都以此标准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鲁岳公司对施工的每棵桩形成《基础工程灌注桩施工记录表》和《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基础工程灌注桩施工记录表》对每一棵工程桩的钻孔施工进尺、地层分层记录、地层分层深度、钻孔深度、终孔孔深、孔底沉渣厚度、混凝土灌注时间、方量等各项指标均有记录,施工员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显示施工的混凝土灌注桩的钢筋笼质量经过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记录为合格。
鲁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区域地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情况有差别,青岛一建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向监理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单中载明“我方在施工B3-10桩孔时,钻遇到软质岩脉,该岩脉在工程地质资料上未显示,钻进成孔超深,成孔过程长申请将超灌部分给予补偿。”青岛一建公司于2006年3月6日向监理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单中载明“我方在施工B2-7桩孔时,钻遇到软质岩脉,该岩脉在工程地质资料上未显示,钻进成孔超深,成孔过程长申请将超灌部分给予补偿。”海纳公司将上述情况发送同济大学设计院,该研究院提出处理意见“1.对于B3轴处,按照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地球物理勘探报告,14.4-21.6m为软弱层,须确认四根异常桩是否已穿过软弱层,若已穿过软弱层且进入下面的中风化岩1m以上,则可不补桩……2.对于B2轴须补桩……。”图纸显示补桩一棵。
2006年1月24日至2006年3月17日,海纳公司通过转账向青岛一建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304.9万元。
2006年4月1日,海纳公司委托山东省鲁建基础工程检测中心对日照市帆船基地(酒店)B、C区桩基进行检测,检测日期2006年4-5月。2006年5月19日,山东鲁建基础工程监测中心出具桩基检测报告2份,帆船基地(酒店)B区桩基检测报告认为:1.钻芯法检测:本工程检测的17根桩,其中桩型P1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桩2根,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桩7根,桩型P2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桩4根,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桩4根;2.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确定各试桩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均不小于600KN;3.低应变检测:低应变检测的46根桩,其中42根桩桩身结构完整性为I类(Ⅰ类桩桩身完整),4根桩桩身结构完整性为Ⅱ类(ⅡI类桩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帆船基地(酒店)C区桩基检测报告认为:1.钻芯法检测:所检测的21根桩,其中满足设计要求的桩2根,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桩16根,不能判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桩3根;2.低应变检测低应变检测的6根桩,其桩身结构完整性均为Ⅰ类(Ⅰ类桩桩身完整)。
2006年4月28日,海纳公司向设计方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发送《关于帆船基地酒店持力层变更申请》,内容为:“由于在桩基检测中发现部分P1桩未入微风化层,经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补充勘察,对以前勘察的端阻、摩阻参数作了修正(见附件,补充勘察报告原件后补),请利用此参数对该工程桩基进行验算,或者提供主导性建议。”当日,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用传真回复,内容为:“根据贵方提供的日照市勘察设计院补充勘察资料,计算所得桩承载力特征值为原设计桩承载力特征值的55%,故提出以下建议:1.减轻上部荷载,将填充墙改用轻质墙体材料,具体可由甲方提供当地轻质材料资料,如果当地轻质材料缺乏也可由设计院提供。2.根据计算所得桩承载力特征值,主楼及游泳池下均需补桩。3.主楼地下室底板厚和配筋以及游泳池承台和配筋均需作出修改。以上建议是否可行请函复”。
2006年5月15日,海纳公司向青岛一建公司发函,内容为:“经山东省鲁建基础工程检测中心检验确定,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日照国际帆船俱乐部二期工程基础工程为不合格工程,按照合同约定,你公司应负责使该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鉴于整个项目工期和合同工期的紧迫性,请你公司于接到本通知三日内进场施工履行合同,或书面通知我公司不再履行合同。否则,视为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我公司另行承包该工程”。
2006年5月19日,青岛一建公司向海纳公司回函,内容为:“五月十六日函收悉,对贵司因出现工程质量的心情表示理解,对贵司要求我司三日内告知是否履行的意思表示遗憾。根据有关规定,首先贵司应当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监理公司共同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其次,应当分清造成本次质量事故的责任。若现在要求我司进场施工,请给予书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通知书”。
2006年5月2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出具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第五部分质量验收情况:1.验收程序:本工程第一棵桩(C1-2)做试桩,测量定位验收合格后开始钻进,钻进时发现有微风化花岗闪长岩样品时,然后查证岩土工程勘查报告相符后,由甲方联系勘察院专家孙亚男对样品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勘察院确认岩石样品为微风化花岗闪长岩,按图纸要求在此基础上继续下打≥50cm作为该桩终孔。以后的桩基报验程序就依次为标准进行。我们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在每棵桩入微风化岩时,取出岩样报我方验收,经我方与标准岩样比照,查岩土勘察报告合格后,确定为入岩(终孔亦是如此),入岩、终孔深度均用测绳测量,终孔后验收程序依次为:钢筋笼验收、一次清孔验收(泥浆比重、含沙率、孔深)、下钢筋笼、下导管、二次清孔验收(泥浆比重、含沙率、孔深)、浇注砼前进行孔深验收,合格后砼浇灌(检查坍落度、试块制作见证)、控制桩顶及浮浆标高(大于桩顶设计标高500mm)。另外对每棵桩的入岩、终孔岩样由施工方、监理方进行封存。2.材料使用情况,3.原材料实验情况:结果为合格,4.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5.测量放线情况:施工方根据测绘院提供的基准点,用水准仪测量高程,经纬仪进行桩位定位,我方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无误后允许施工方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该报告第五部分检测情况:桩基完成后,山东省鲁建基础工程监测中心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桩基进行取芯检测,检测结论为:1.对于B区:(1)钻芯法检测:所检测的17根桩,其中桩型P1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桩2根,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桩7根,桩型P2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桩4根,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桩4根;(2)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确定各试桩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均不小于600KN;(3)低应变检测:低应变检测的46根桩,其中42根桩桩身结构完整性为Ⅰ类(Ⅰ类桩桩身完整),4根桩桩身结构完整性为ⅡI类。2.对于C区:(1)钻芯法检测:所检测的21根桩,其中满足设计要求的桩2根,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桩16根,不能判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桩3根;2.低应变检测低应变检测的6根桩,其桩身结构完整性均为Ⅰ类。另外,经日照城乡勘察院、甲方、施工方、监理方共同验证的第一棵桩(C1-2)也没有钻进持力层(桩底至微风化岩顶的深度为一米)。报告第八部分评估意见:日照市海纳帆船基地(酒店)工程桩基子分部工程根据山东省鲁建基础工程检测中心提供的桩基检测报告,多数砼灌注桩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监理单位认为本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待确定处理方案后进行处理。
2006年5月26日,建设单位、市质监站、勘察院、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会议,形成《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杨斌主持,会议中,杨斌首先宣读了施工方提供的桩基子分部质量验收报告,青岛一建公司参会人员王圣勇发言:己方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施工程序进行施工,首先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对C1-2桩进行试桩,并根据设计图纸第九条说明,由甲方、监理方及勘察院进行了见证。以后的施工程序定位、钻孔、钢筋笼验收等,每一步都是根据勘察报告在自检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对于桩基报告有些看法,沉渣厚度要用波速来鉴定,钻孔取芯来确定沉渣厚度是不符合要求的。桩长与现场记录相符合。原材料实验都是在监理的见证下实施的,砼经过甲方、监理方认定。在甲方、监理方的监督下,工作没有失控,各项工作按程序进行,达到了施工目的,桩基质量评定为合格。设计方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会人员戴培琪发言:由于一些原因,造成了桩基现场这种结果,经过测算比较,相差太悬殊(提供的P1桩的单桩抗压承载力估算特征值为8100KN,而实际值只达到设计的50%)。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桩没有进入微风化花岗闪长岩。设计院的评定意见为桩基不合格。勘察院代表孙亚男发言:根据桩基检测报告,我方评定意见为桩基不合格。建设单位代表张玉祯发言:从桩基检测报告上来看:(1)桩没有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2)部分桩身砼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3)沉渣厚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4)部分钢筋笼出现位移偏差,有上浮现象。个人意见为桩基质量不合格。质监站代表孙科长发言:桩基子分部工程从开工到完工,验收程序是符合要求,对验收结果不发表任何意见。总监杨斌发言:市质监站对我们的验收程序合法性进行了认可,根据验收标准,综合五家单位的意见,验收结论为桩基子分部工程不合格。
2006年5月26日,海纳公司作为建设单位,青岛一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涉案工程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进行验收,青岛一建公司自评意见为桩基础施工合格,验收意见为: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桩基子分部不合格。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向青岛一建公司发出005号监理工程通知单,事由“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内容为“5月26日上午参与海纳帆船基地(酒店)工程的有关单位对贵公司施工的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必须进行返工处理至合格。请贵公司将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在接到该通知三日内报送该工程监理部。注:《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质量验收报告》《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贵单位已签收。”落款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还向青岛一建公司发出006号监理工程通知单,事由“关于桩基子分部005号监理通知的回复问题”,内容为“针对你公司施工的桩基子分部不合格,5月31日我监理部给你们发了005号监理通知,但至今仍未收到回复。为了保证工期,甲方采取了措施,由此引起的责任应由你公司承担”。2006年6月15日回函,认为函中内容提到桩基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事宜,只谈到结论不合格,没有细化为什么不合格、主要原因在哪里。提出以下质疑:1.2006年5月26日会议中,设计院金工谈到该工程目前桩基承载力只达到设计的55%,补桩有很大难度,因此定为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在承载力不合格的基础上让我方出事故处理方案,在我方营业资质中无此业务,应由地质勘查和设计出此方案。2.山东鲁建基础工程检测中心《桩基检测报告》中,谈到该工程不合格有以下几个原因:①桩端持力层性状不满足设计要求,我方认为应由贵公司协调地质勘查和设计部门拿出事故处理方案,我方根据事故情况进行施工上的补救。②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和桩底沉渣厚度有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其原因是检测方在使用采用工具上没按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所以我方请求根据实际事实情况,依据规范要求,科学的、真实的进行重新检测,如是我方原因,我方将根据科学的、真实的检测结果,进行该工程桩的补救。另外我方施工程序是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每道工序均在贵方的严格要求和验收签证下进行的”。2006年6月16日,青岛一建公司向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日照监理部发函,内容为:“日照帆船基地二期工程桩基工程。贵单位给我方发的005号监理通知,我方持有异议(详见回函)。目前现场桩基已遭到不同程度的改变,因此我单位要求贵方停止破坏现场,三日内重新安排桩基检测(检测单位须经建设、施工单位共同认可),否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贵方承担”。
2006年6月1日,海纳公司向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发送传真(该所标注次日收到),主题为“原有桩基处理”,内容为:“1.桩基移位后原桩基是否作废,如作废,钢筋从何处标高处割掉。2.原有桩顶按设计标高留置,入底板内100mm,影响底板防水处理,是否进行二次凿桩头至底板,如凿,明确需切凿的标高。3.请速提供桩基移位后的变更图纸。”2006年6月2日,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发送传真回复,内容为:“对6月1日所发传真回复如下:1.移位后,原有桩基C1-B9轴范围内的P1型桩皆作废。2.该作废部分的桩应二次凿桩头至底板下100mm。3.C1-B9轴范围的新打桩桩位置可按原图施工;C1轴以左的P3型桩及1/B9轴以右的P2型桩则会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已打桩进行补桩,以达到节约成本。补桩图稍后补出,施工时可先施工C1-B9轴范围桩。”2006年6月6日,海纳公司再次向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发送传真,主题为“建筑定位等”,内容为:“1.原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4.650,现将设计标高±0.000变更为相当于绝对标高4.850。2.B楼向西平移1.6米(平移于该楼纵轴,垂直于该楼横轴),C楼及A楼相应向西平移,平移后与B楼的相对关系保持不变。3.桩基采用人工挖坑桩,请速提供桩基移位后的变更图纸”。
2006年6月6日,海纳公司向青岛一建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司违约等原因,我方决定与你公司解除2005年12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青岛一建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向海纳公司邮寄落款时间为2006年6月8日的《不能成立的通知》,内容为:“贵方《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函我方已收悉,因贵方并未提出我公司违约原因,也并没有相应的合同解除权,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不能成立。特此告知”。
2006年6月9日,海纳公司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为由将青岛一建公司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一建公司申请、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检测站对涉案桩基工程中已检测的桩重新进行孔底沉渣和混凝土强度试压鉴定,该检测站采用钻芯法对日照市帆船基地(酒店)B、C区已检测钻孔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和孔底沉渣进行抽样检测。2007年5月8日,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监测站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该次鉴定复检试验桩选取方式根据山东省鲁建基础工程检测中心日照市帆船基地(酒店)B区、C区桩基检测报告,钻芯法检测B区为17根、C区为21根。复检试验桩的选取采用抽样法,抽样以保证科学性为根本原则,并适当兼顾经济性。具体以C区为主、B区为辅,以报告中问题桩为主、非问题桩为辅的原则进行选取。因受现场取样条件的限制,部分方案中原先拟选定的检测桩,尤其以P2型桩(山800)为主,因原检测单位在钢筋笼内圈表面中心位置附近已钻有两个孔,无法再进行钻芯检测,故现场检测时所有被检测均为P1型桩。本次复检B区选取6根桩,C区选取9根桩。检测结果:1.B区复检桩共计6根,6根桩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代表值在39.70-48.78MPa之间,满足设计水下C35混凝土的强度要求。5根桩的沉渣厚度在30-50mm之间,满足设计要求孔底沉渣厚度应≤50mm,而B5-3#桩3个钻孔因钻进过程中遇到钢筋或老的钻孔未钻至桩底,该沉渣厚度未揭示。2.C区复检桩共计9根,9根桩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代表值在35.91至51.82MPa之间,满足设计水下C35混凝土的强度要求。3根桩的沉渣厚度在40至50mm之间,满足设计要求孔底沉渣厚度应
2006年6月12日,海纳公司与威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纳公司将海纳君豪公寓项下工程桩、试桩人工挖孔及图纸所含内容交由威海公司施工,工期定于2006年6月15日(以监理下达的开工指令为准)开工,于2006年7月14日竣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经甲方确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合同价款为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2006年7月18日至2011年1月25日,海纳公司共向威海公司支付工程款3025152.89元。
海纳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二项的损失包括:因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承包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二次施工费用3025152.89元、辅助工程费用支出1895715.42元、质量问题引起的地面工程延期其遭索赔500000元。其中辅助工程费用支出1895715.42元包括:1.工程平移桩基形成二次护坡费用151914.4元,海纳公司提交了工程签证单、工程预算书予以证实,签证单系工程建设单位中建八局二公司2006年7月13日出具,海纳公司及监理单位均盖章,签证事由为海纳君豪公寓工程二次挖土后C20砼二次护坡,应业主方要求,依据海纳君豪公寓工程项目变更,B、C楼向西平移1.6米(平移该楼纵轴垂直于该楼横轴),平移挖土完毕后进行二次护坡施工。B、C楼西面、东面部分基坑边坡壁由于砂层断面及基坑底被积水浸泡,出现塌方,为了桩基施工安全,在塌方部位采用先用砂袋进行护壁,然后再进行砼护坡。部分业主方为桩基施工挖土回填用的2米边坡基坑,需要回填后才能进行边坡护壁施工。签证内容:根据业主批复的护坡方案,经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测量验收二次护坡施工内容的方量。中建八局二公司工程预算书显示二次护坡工程造价为151914.4元,海纳公司在该预算书上加盖公章,并注明:“经双方核对,该部分造价为151914.4元”;2.降排水费用1233040.56元,海纳公司提交了中建八局二公司发送给海纳公司的报告及建筑工程预算书,报告内容为:“由于贵方直接分包的桩基工程进度缓慢,且经检测桩基工程不合格,现已影响我方工期五个月,使已挖出的基坑长时间暴露,使本应不经过雨季施工的基础工程进入雨季施工,使本应不经过冬季施工的主体工程进入冬季施工,造成该该工程已形成的降水工程降水事件已延长近四个月,降水台班25×30×4×3=9000个,排水台日16×30×4=1920个,额外增加降排水费用1233040.6元。”,海纳公司及监理单位在该报告上加盖公章,监理单位还注明“情况属实”,中建八局二公司工程预算书的工程造价与该报告一致。海纳公司在该预算书上加盖公章,并注明:“经双方核对,该部分造价为1233040.6元”。3.二次放线、护坡处砼面剔凿人工费480元。海纳公司提交了工程签证单及明细予以证实,因项目变更通知单,对基槽重新核对放线,护坡处砼面剔凿,共计产生费用480元,海纳公司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4.平移桩基形成新增基坑排水费用2743.61元。海纳公司提交2006年6月14工程签证单及建筑工程预算书,签证事由为6月10日应业主方要求,将C楼部位业主方为检查基础岩石土质情况而挖的几处土坑的积水用水泵排出,因这几处部位处于B、C楼向西平移1.6米挖土修路区域,且土坑面积较大,为施工需要,必须用泵4台将水排出。海纳公司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中建八局二公司工程预算书的工程造价显示该费用为2743.61元,海纳公司在该预算书上加盖公章,并注明:“经双方核对,该部分造价为2743.61元”。5.拖期基坑排水增加费用22370.92元。海纳公司提交2006年6月14日工程签证单及建筑工程预算书,签证事由为基坑排水,签证内容为依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在2006年6月19日早上8:00停止对B、C楼的基坑排水工作,对前期发生的水泵台班做一小结,海纳公司及监理单位在该签证单加盖公章。中建八局二公司工程预算书的工程造价显示为22370.92元,海纳公司在该预算书上加盖公章,并注明:“经双方核对,该部分造价为22,370.92元”。6.不合格桩基清槽费用及凿桩头费用485165.93元,海纳公司提交中建八局二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预算书,该预算书显示工程造价为485165.93元,海纳公司在该预算书上加盖公章,并注明:“经双方核对,该部分造价为485165.93元”。预算书编制说明载明该分项结算为君豪公寓二期工程一次桩基施工完成,施工企业进行的基槽清理及凿桩头工程量,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和计费标准。7.质量问题引起的地面工程延期其遭索赔50万元。海纳公司主张因青岛一建公司施工质量问题致地上施工持续延迟开工,海纳公司遭中建八局索赔,支付50万赔偿款给中建八局,因与其他工程款同时支付,无法区分。海纳公司提交中建八局二公司索赔报告以证实其主张,索赔报告载明因桩基经验收后不合格,导致后续工序不能进行,导致一系列损失,桩基属于业主直接发包,非其方责任造成工期费用损失,经精细测算,索赔人工费316225元、材料费627671.28元、机械费876820.88元、现场管理费182400元、企业管理费100155.86元,合计2103273.02元(计算至2006年7月31日,不含实际的工作量所需费用)。中建八局二公司索赔报告(之二)载明因桩基经验收后不合格,导致后续工序不能进行,导致一系列损失,桩基属于业主直接发包,非其方责任造成工期费用损失,直至9月28日桩基二次验收合格后,才恢复正常施工,经精细测算,就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9月28日期间进行第二阶段索赔,索赔人工费67850元、材料费249654.96元、机械费581131.12元、现场管理费121600元、企业管理费51011.8元,合计1071247.88元(自2006年8月1日计算至2006年9月28日,不含实际的工作量所需费用)。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均不予认可。
在审理过程中,海纳公司申请对涉案日照市帆船基地(酒店)桩基和游泳池区域桩基的工程进行鉴定,日照天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日照天宇鉴字【2021】第004号司法鉴定书,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1722747.49元。该报告载明鉴定报告只针对补桩部分内容根据资料进行鉴定,资料中未体现施工内容及当时现场情况需要考虑因素(没有现场、没有影视资料)均未考虑。排降水、土石方开挖外弃、施工外其他因素等均无法计量。取费的确定:涉案工程所在地施工期的工程造价标准进行鉴定、价格参照工程所在地施工当期信息价。该报告补充说明:鉴定系针对补桩部分内容进行鉴定,大部分桩在原位或旁边进行补桩,对单独新建桩。海纳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25800元。
另,海纳公司曾就本次纠纷多次起诉,后均撤回起诉。2006年6月9日,海纳公司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6)日民一初字第12号],2011年11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裁定准许海纳公司撤回起诉;2013年12月3日,海纳公司再次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日民一初字第38号],2014年3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裁定准许海纳公司撤回起诉;2015年7月28日海纳公司诉至一审法院[案号(2015)东民一初字第3377号],2018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于同日裁定准许海纳公司撤回起诉;后海纳公司再次诉至一审法院。
还查明,本案中,海纳公司为保全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财产支出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海纳公司与青岛一建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随后,青岛一建公司未经发包人海纳公司同意将涉案工程桩基部分分包给鲁岳公司进行施工。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桩基工程部分是否合格,是否系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的施工原因导致不合格,海纳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应由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承担及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对此分析如下:
一、关于涉案工程桩基部分是否合格,是否系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的施工原因导致不合格问题。
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施工完成后,山东鲁建基础工程监测中心受海纳公司委托对涉案工程桩基进行检测出具的桩基检测报告,该报告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出具的结论,但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补充条款的约定“工程完工后,桩基检测由甲方委托检测单位检测并承担费用”,因此可以由海纳公司委托鉴定。该鉴定结论认为,案涉工程不合格,其中B区采用钻芯法检测的17根桩,其中桩型P1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桩2根、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桩7根,桩型P2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桩4根、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桩4根;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确定各试桩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均不小于600KN;低应变检测的46根桩,其中42根桩桩身结构完整性为Ⅰ类(Ⅰ类桩桩身完整),4根桩桩身结构完整性为II类(Ⅱ类桩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C区钻芯法检测的21根桩,其中满足设计要求的桩2根,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桩16根,不能判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桩3根;低应变检测的6根桩,其桩身结构完整性均为Ⅰ类(Ⅰ类桩桩身完整)。而在(2006)日民一初字12号案件中,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检测站对涉案桩基工程中已检测的桩重新进行孔底沉渣和混凝土强度试压鉴定,采用钻芯法对日照市帆船基地(酒店)B、C区已检测钻孔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和孔底沉渣进行抽样检测,该次鉴定检测结果认定B区复检桩共计6根,6根桩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设计水下C35混凝土的强度要求。5根桩的沉渣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孔底沉渣厚度要求,另一根桩沉渣厚度未揭示。C区复检桩共计9根,9根桩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代表值满足设计水下C35混凝土的强度要求。3根桩的沉渣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孔底沉渣厚度;5根桩的沉渣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另一根桩(C4-4#桩)沉渣厚度未揭示。该鉴定结论与山东鲁建基础工程监测中心有不一致之处,对于山东鲁建基础工程监测中心认定不合格的部分经抽查部分混凝土抗压强度及沉渣厚度均满足设计,且部分指标如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山东鲁建基础工程监测中心即认定符合设计要求。综合本案证据,涉案工程桩基部分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但确系存在沉渣厚度未满足设计要求等问题,工程质量不合格。对于导致工程不合格的原因,由于涉案工程属于隐蔽工程,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虽然主张因进行鉴定才能查清不合格的原因,但隐蔽工程的特性无法对工程进行现场勘察等,且已经进行再次施工,故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无法进行鉴定,故对于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申请对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根据涉案工程的特点,进行桩基施工需要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的岩层结构情况进行钻孔施工,《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中设计方认为P1桩的单桩抗压承载力估算特征值只达到设计的50%,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桩没有进入微风化花岗闪长岩。而勘察报告中对于部分数据借鉴了相邻灯塔文化广场项目的勘察成果,勘察报告虽在结语部分提示勘察资料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并不能因此排除此因素对工程不合格造成的影响。结合后期设计图纸修改及海纳公司重新发包后的施工情况,也可以印证勘察资料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不符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因此,海纳公司作为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同时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过程中需勘察单位进行验孔确定持力层”,首棵工艺试桩C1-2,当时经监理公司监督、验收以及勘察单位鉴定、确认已达到设计要求的微风化花岗岩持力层,并要求此后按此标准施工。而山东省鲁建基础工程监测中心检测结果却表明C1-2试桩桩端也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第九层微风化花岗岩持力层,C1-2试桩桩底离微风化花岗闪长岩面1米。施工过程中,一桩一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均为合格,也说明监理单位对于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导致工程不合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图纸要求一桩一验时要求勘察单位参与验收,具有过错。同时,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能够将发现的地层异常情况告知海纳公司及监理单位,尽到了一定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相应减轻其过错。综合本案证据,酌定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二、海纳公司解除合同后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他人进行重新施工所造的损失以及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对于海纳公司要求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赔付因工程不合格所致经济损失5420868.31元:(一)对于海纳公司主张的因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承包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二次施工费用3025152.89元,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6.2约定“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从本案看,海纳公司在山东鲁建基础工程监测中心检验案涉工程不合格的情况下,曾经要求青岛一建公司进场整改的通知,但青岛一建公司要求查明导致工程不合格的原因,海纳公司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另行发包给威海公司重新施工,从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来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实际是对工程不合格的整改和重新施工,海纳公司如果按照青岛一建公司要求查明不合格原因,可能导致后续工期的延误,故采用另行发包的形式进行整改并无不当,对于整改的费用,经鉴定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1722747.49元,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虽认为过高要求重新鉴定,但该报告明确说明鉴定报告只针对补桩部分内容根据资料进行鉴定,资料中未体现施工内容及当时现场情况需要考虑因素(没有现场、没有影视资料)均未考虑,故对于其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对于该费用应当认定为案涉工程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二)对于海纳公司主张的辅助工程费用支出1895715.42元,分述如下:1.工程平移桩基形成第二次护坡费用151914.4元,工程签证单、工程预算书予以证实,且监理单位予以确认,予以确认;2.降排水费用1233040.56元,有中建八局二公司发送给海纳公司的报告及建筑工程预算书予以证实,属于额外增加的费用,且经监理单位确认,予以确认。3.二次放线、护坡处砼面剔凿人工费480元,有相应工程签证单证实,且监理单位确认,予以确认。4.平移桩基形成新增基坑排水费用2743.61元,有工程签证单、建筑工程预算书证实,且有监理单位确认,予以确认。5.拖期基坑排水增加费用22370.92元,有工程签证单及建筑工程预算书予以证实,且有监理单位确认,予以确认。6.不合格桩基清槽费用及凿桩头费用485165.93元,海纳公司仅提交中建八局二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预算书,无相应工程签证单,无监理单位确认,不予确认。对于前述认定的损失,因鉴定机构对于威海公司的施工部分鉴定未考虑排降水、土石方开挖外弃、施工外其他因素等,应认定系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以上(一)(二)损失合计为3133296.98元(1722747.49元+151914.4元+1233040.56元+480元+2743.61元+22370.92元),如前所述,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按照30%的责任计算为939989.09元,应由青岛一建公司承担,青岛一建公司未经海纳公司同意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鲁岳公司,鲁岳公司应对青岛一建公司所负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于海纳公司主张的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地面工程延期遭索赔500000元。海纳公司主张因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施工质量问题致地上施工持续延迟开工,遭中建八局索赔,海纳公司支付500000元赔偿款给中建八局,因与其他工程款同时支付,无法区分。根据两份索赔报告的内容,不足以证实海纳公司的主张,故对于该损失不予确认。
对于海纳公司要求青岛一建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通用条款15.1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3%的I约金,并应及时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标准”,海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造价300万元的3%主张违约金为90000元,但前述损失已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山东鲁建基础工程检测中心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检测站出具的涉案工程桩基检测报告,可以认定涉案桩基存在沉渣厚度、桩端持力层性状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形,工程质量不合格。
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承担。首先,海纳公司作为发包方委托了岩土工程勘察,应当了解岩土勘察的相关情形,对于勘察报告结语部分“因场地条件限制,钻孔位置与平面布置有出入;且钻孔之间的地质界限是根据场区地质特征合力推断而来,不排除与实际地质情况有出入的可能,若施工期间发现场地实际情况与勘察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及时通知我院进行施工勘察”的提示,海纳公司应当明知,并应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勘察机构及时参与勘察以防范因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不符影响工程质量。但除在施工图纸说明中载明“施工过程中需勘察单位进行验孔确定持力层”外,海纳公司未能在其与青岛一建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需勘察单位验孔确定持力层以及如何组织实施等,亦未以特别约定等足够引起青岛一建公司注意的方式提醒青岛一建公司及时报告地质异常状况。此外,首棵工艺试验桩经监理单位验收、勘察单位鉴定后确认达到设计要求,但后经检测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持力层;而后续其他桩施工完成后,亦均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综合以上事实考虑,一审认定海纳公司作为发包方存在过错,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其次,青岛一建公司作为承包方,对所承包的涉案桩基工程的特性应当充分了解,且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如因地质情况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按双方协商的文件办理并列入结算”,以及施工图纸中已载明“施工过程中需勘察单位进行验孔确定持力层”的情况下,青岛一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地质情况变化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还应积极要求海纳公司或监理单位组织勘察单位验孔确定持力层,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青岛一建公司尽到了上述义务,其对涉案桩基工程质量不合格亦存在一定过错。一审综合考量,酌定青岛一建公司、鲁岳公司对海纳公司的损失承担3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海纳公司的损失,一审采信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海纳公司、鲁岳公司、青岛一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128元,由上诉人山东海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503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卫华
审 判 员 杨荣国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锦秀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