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日照宝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胜利路中段(建材产业园4号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RPT4C6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90073261915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一审被告:日照市诰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岚山国际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MRU693N。
法定代表人:**来,经理。
一审被告:苏日昌,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一审被告:**来,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一审被告:***,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一审被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一审被告:苏日美,女,1973年4月10日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上诉人日照宝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日照市诰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日昌、**来、***、**、苏日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3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宝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宝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