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东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旭东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303号
申请人: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东夏村。
法定代表人:施立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萌,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旭东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奥林匹克花园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人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旭东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旭东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价值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了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旭东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