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662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永魁,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小街8号2#楼10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五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91号北楼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至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区信远大厦3段3层316室-6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永魁、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五维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至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高 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