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19574号
原告:北京泛亚电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义,男,1965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城建五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泛亚电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五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泛亚电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泛亚电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泛亚电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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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高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