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38735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11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7号福建广电网络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凌燕,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科技公司)与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广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被告福建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花、汤凌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在“爱家电视”Pad端平台提供《我为喜剧狂第二季》(2015-03-19期)(简称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5 000元、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共计3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停止被控侵权行为,放弃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享有涉案节目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爱家电视”平台(安卓系统Pad端,简称涉案App)提供涉案节目的播放服务,该片为热播综艺节目,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提供涉案节目时没有播放广告,亦未向用户收取费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的损失;涉案App用户量和影响力较小;在原告经营的爱奇艺网站上,用户可免费观看涉案节目;同期同类案件的判赔金额较低;原告未提交合理开支的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节目截图显示湖北卫视的图标、字样以及网址www.hbtv.com.cn。原告提交新闻报道《湖北:盘活版权富矿 实现“最大化”效益》截图,载明“湖北广播电视台共有20套广播电视频道,每年制作播出自办节目130多档。该台重视节目版权创新创优,退出栏目《长江新闻号》、系播节目《我为喜剧狂》、纪录片《楚国八百年》、电视剧《东方战场》等原创精品,获得市场认可。”

2014922日,湖北广播电视台出具授权书,载明“作品片尾署名‘湖北卫视’为授权人旗下卫视频道,授权人拥有下列影视作品在全球范围的全部著作权”;并授权湖北长江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我为喜剧狂第二季》正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网络使用权、独家网络许可权、独家网络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进行相关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使用期限自节目20151月在湖北卫视开播之日起,每期节目上线三年;授权使用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014922日,湖北长江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我为喜剧狂第二季》正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网络使用权、独家网络许可权、独家网络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进行相关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使用期限和区域与上述湖北广播电视台出具的授权书载明的内容一致。

2014922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享有《我为喜剧狂第二季》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使用期限与授权方享有的权利期限一致。

2019923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说明,称上述授权书中“此独家含义是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行使上述权利”,“乙方”指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201686日,商丘市睢阳公证处依据原告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监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提供的三星平板电脑进行相关操作:在微信中搜索“福建广电网络”公众号,显示其账号主体为被告,进入该公众号,点击“电视业务”并选择“爱家电视App下载”,最终进入“腾讯应用宝”应用市场,该App下载页面显示“变革时代,……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开启跨屏战略新布局。……福建广电网络新媒体客户端爱家电视App,突破地域限制……”下载、安装涉案App,在该App中搜索“我为喜剧狂”,依次点击播放“我为喜剧狂235日、312日、319日、326日、42日节目的相关片段。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为涉案App的运营主体,并在该App上提供了涉案节目。原告认可涉案App已经删除涉案节目。

另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爱家电视”App在其公司“应用宝”应用市场的登记经营主体为被告,且该App在其公司系统中仅有一条主体资质审核记录,审核时间为2016531日,故该App经营主体未进行过变更。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主张法定赔偿,关于合理开支原告未提交相应票据。原告提交涉案节目网页截图,证明该节目具有较高商业价值。被告提交涉案节目在爱奇艺网站(www.iqiyi.com)的截图,证明用户可免费观看涉案节目,原告没有遭受损失,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节目截图、授权书、说明、公证书和网页截图,被告提交的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及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节目凝聚了导演、演员、编剧等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对角色、剧情、场景等的安排体现出了创作者的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构成类电作品。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涉案节目的截图、授权书等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节目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节目,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表明涉案App提供了涉案节目的点播服务,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并认可涉案App由其运营。本院经查予以确认。被告的行为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查,原告认可涉案节目已不存在于上述App,本院不持异议。被告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节目的知名度、发行时间与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合理开支,原告主张公证费和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应票据,本院将根据公证书与本案的关联性、律师出庭情况、本案疑难复杂程度等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二、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56元;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鲁 宁

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