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73民终1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7号福建广电网络大楼。
法定代表人:蔡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凌燕,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如丹,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漫,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41号201、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洪美。
上诉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广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广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判令爱奇艺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涉案作品由案外人东方嘉影电视院线传媒股份公司提供给福建广电公司,该公司是本案必要共同被告,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构成程序违法;二、福建广电公司没有参与选片,福建广电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作品播放的合法来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仅凭爱奇艺公司单方面确认即认为涉案作品播放持续至2021年4月16日,系认定事实错误。
爱奇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福建广电公司的上诉请求。案外人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被告,根据合作协议福建广电公司应审核案外人提供的作品,福建广电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权利来源以及下线时间。
厦门广电公司提交书面材料称,不参加二审庭审,同意福建广电公司的意见。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建广电公司、厦门广电公司:1.立即停止对爱奇艺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福建省厦门市广电有线数字电视”内作品《铁道飞虎》(简称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9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包括律师费9700元、公证费300元)合计20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庭审结束后,爱奇艺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
一、关于爱奇艺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
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显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爱奇艺公司享有,出品方为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功做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嘉映影业无锡有限公司、娱跃影业无锡有限公司以及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出具电审故字[2016]第755号《电影公映许可证》,显示片名为《铁道飞虎》,出品单位为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功做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嘉映影业无锡有限公司、娱跃影业无锡有限公司以及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2016年3月5日,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于出具的《版权证明书》,显示其授权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该片取得中国大陆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之《电影公映许可证》满15年之日止,独占性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对此权利进行维权及转授权。
2016年12月2日,北京功做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书》,显示其授权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该片取得中国大陆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之《电影公映许可证》满10年之日止,独占性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对此权利进行维权及转授权。
2016年12月,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声明》,显示其无权干涉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就该影片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的任何转让、许可使用或者授权行为,该影片一切相关版权永久归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2016年12月14日,嘉映影业无锡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声明》,显示其无权干涉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就该影片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的任何转让、许可使用或者授权行为,该影片一切相关版权永久归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2016年12月,娱跃影业无锡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书》,显示其授权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该片取得中国大陆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之《电影公映许可证》满15年之日止,独占性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对此权利进行维权及转授权。
2016年12月13日,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声明》,显示其无权干涉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就该影片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的任何转让、许可使用或者授权行为,该影片一切相关版权永久归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2016年12月20日,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书》,显示其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该片取得中国大陆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之《电影公映许可证》满11年之日止,授权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独占性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对此权利进行维权及转授权。
2016年12月22日,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显示其授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自被授权方上线日期起10年内独占性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对此权利进行维权及转授权。
2016年12月22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显示其授权爱奇艺公司独占性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对此权利进行维权及转授权。授权使用期限与授权人享有权利期限一致。
2018年,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线声明》,显示涉案作品于2017年2月24日在其平台上线。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2017)厦证经字第1881号公证书公证,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爱奇艺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厦门市思明区大学路世贸海峡双子楼A幢1113的酒店公寓现场确认酒店公寓内的电视及网络机顶盒接线情况完好,取出网络机顶盒内插的SIM卡,并对SIM卡正反面进行拍照,将SIM卡插入网络机顶盒,现场开启酒店公寓内的电视及机顶盒。电视屏幕显示“btn广电网络”字样,设备启动后进入主界面机顶盒开机画面显示“厦门广电公司”字样,主菜单界面显示“福建广电网络”字样,操作机顶盒遥控器,找到并点击播放《铁道飞虎》。以上操作步骤公证人员均使用笔记本电脑摄像头对酒店内电视屏幕进行摄像。
福建广电公司提交提其(甲方)与东方嘉影电视院线传媒股份公司(乙方)于2017年1月3日签署的《院线电影业务合作协议》,显示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院线电影在双方共同认定的播放平台进行片单播放,乙方保证按甲方需求提供院线电影,院线电影具体指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自然年在中国大陆地区电影院公映的海内外影片。乙方在双方共同认定的播放平台上向甲方用户提供双方确定的音视频节目。协议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21年2月19日东方嘉影电视院线传媒股份公司出具的《播放证明书》载明2017年期间福建广电公司在其运营管理的数字电视平台播放的涉案作品系通过与东方嘉影电视院线传媒股份公司合作的版权商处合法取得。福建广电公司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其在2017年对涉案作品的播放行为系经过授权的合法行为。
三、其他事实
爱奇艺公司提交关于涉案作品的百度百科、国家版权局“2017年度第一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中国票房、腾讯网、网易娱乐、搜狐娱乐等关于涉案作品报道的网页截图,拟证明涉案影视作品经济价值较高,福建广电公司、厦门广电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爱奇艺公司提交非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显示被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第三方需支付许可使用费用,拟证明爱奇艺公司对于本作品享有较高经济利益,福建广电公司、厦门广电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爱奇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
一审庭审结束后,爱奇艺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确认涉案作品已经在“福建厦门广电有线数字电视”平台下线。
以上事实,有影片截屏、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证明书、版权声明、授权书、上线声明、公证书、公证录像截屏、相关报道的网页截图、非独家许可使用协议、院线电影业务合作协议、播放证明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前,爱奇艺公司于一审庭审结束后的2021年4月16日确认涉案作品已经在“福建厦门广电有线数字电视”平台下线,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侵权行为持续至2021年4月16日即著作权法修改前,故本案适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爱奇艺公司提供了影片截屏、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证明书、版权声明、授权书、上线声明等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本案中,公证书显示在机顶盒开机界面及主菜单分别显示有“厦门广电公司”和“福建广电网络”字样,可以认定福建广电公司、厦门广电公司共同运营“福建厦门广电有线数字电视”平台,福建广电公司、厦门广电公司在其运营的上述平台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福建广电公司辩称其在2017年期间播放的涉案作品系由案外人提供,但根据该合作协议,福建广电公司参与平台选片,其与案外人存就涉案作品的提供存在合作关系,其提供的合作协议无法证明案外人享有获得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来源,无法形成完整的授权链条,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福建广电公司、厦门广电公司侵犯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数额。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福建广电公司和厦门广电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各类因素,对爱奇艺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合理费用部分,爱奇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律师费、公证费支出,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厦门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影片截屏、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证明书、版权声明、授权书、上线声明等现有在案证据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福建广电公司上诉称其与案外人有合作关系,通过案外人获得涉案作品并进行使用,应当追加案外人;上诉称福建广电公司未参与选片;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作品下线时间错误等。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授权链条用以证明福建广电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合法授权,故对福建广电公司上诉称其获得合法授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福建广电公司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根据公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福建广电公司与厦门广电公司运营的涉案平台上,公众可以按照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福建广电公司与厦门广电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福建广电公司所称其未参与选片、案外人应为共同被告等,但在现有证据证明涉案平台系福建广电公司与厦门广电公司运营的情况下,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其非行为人等情况,故本院对其此项意见不予采信。第三,关于涉案作品下线时间,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据认定涉案作品在2021年4月16日之前已经下线,并据此适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福建广电公司虽不认可,但其作为涉案平台运营方在认可曾提供了涉案作品播放服务的情况下未能提出明确的下线时间的主张、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确定的下线时间,本院对其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在现有证据不能确认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福建广电公司和厦门广电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各类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依据充分,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福建广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洹
审 判 员 姜丽娜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漆予婕
书 记 员 余丛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