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81民初10615号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7号福建广电网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959459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清荣大道55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6226921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电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公司向福建广电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21614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614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9日,福建广电公司与****公司签订《**中心A区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中心A区智能化工程委托给福建广电公司施工;本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313314m2,工程地点位于**市福百大道西侧、清昌大道南侧;工程承包范围为**中心A区10#楼~15#楼、相应地下室智能化工程和以上范围内室外总平智能化工程的优化设计和工程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包优化设计、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施工、包一次性通过验收;本工程暂定总造价为8511076元;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本工程内的管网、线槽、线材全部施工完成,经****公司现场代表确认及相关部门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内管网、线槽、线材部分工程总价的50%;本工程内各系统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后,经****公司现场代表确认及相关部门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内各系统设备部分工程总价的70%;本智能化工程各系统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后,经****公司现场代表确认及相关部门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工程结算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至经****公司审核后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预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保修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其中:保修期满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2.5%,保修期满两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2.5%];****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工程款,从应付款之日起的第11天开始,****公司按欠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福建广电公司计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其他合同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福建广电公司按约组织队伍施工,工程已于2018年5月22日完成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经****公司审核,本工程结算总造价为8645684元,但****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福建广电公司已于2020年起诉****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4222188.9元,**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闽018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现案涉工程两年保修期也已届满,剩余工程保修金216142.1元付款条件已成就,福建广电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剩余工程保修金,物业服务企业于2020年6月24日审批同意,****公司应依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向福建广电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保修金216142.1元,但****公司未依约支付该笔款项,福建广电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福建广电公司请求判如所诉。 ****公司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质证。 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福建广电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福建广电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中心A区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2020)闽018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中心A区智能化工程保修金申请表,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福建广电公司所诉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公司与福建广电公司签订的《**中心A区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生效判决已确认福建广电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总价款8645684元95%的款项及2.5%的保修金,并在扣除****公司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判决****公司应支付福建广电公司工程款4222188.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判决作出时第二年保修金支付条件未成就,根据合同约定,保修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算,保修期满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工程总造价2.5%,保修期满两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工程总造价2.5%,保修金须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方可支付。现第二年保修期届满且保修金216142.1元已于2020年6月24日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公司应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故福建广电公司诉请****公司支付保修金216142.1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216142.1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7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7元,减半收取计2408.5元,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俞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