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7596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对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491民初759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1页“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更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