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捷坤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捷坤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豫0882执2678号
河南省捷坤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卫东:
你与申请执行人***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8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985655.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754元,执行费12257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3111110043150005070
特此通知。
(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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