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捷坤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捷坤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818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捷坤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西向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882665996703D。
法定代表人:吕平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波,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粉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第三人:郑淯升,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第三人:林瑞和,男,195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河南省捷坤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郑淯升、林瑞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媛媛
人民陪审员  陈小云
人民陪审员  牛春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凯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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