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6财保691号
申请人: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乐门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DB4MP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樟树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1284875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以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宁波分行3850××××7784账户内的存款在4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恬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