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6438号之五

原告:***,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264212500。

诉讼代表人:***,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12848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同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34元,减半收取320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水俊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