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3569号之二
原告:***,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12848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