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26民催3号
申请人: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1284875K),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受理后,于2018年4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909275/35019395,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6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票面金额为13000元,申请人为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兴业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葛向斌
审判员蒋欣欣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