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峥锋,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1284875K),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宁波东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