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西城建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2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峰(系北京鑫旺公司员工),男,汉族,1982年3月8日生,住北京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稳,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明路35号3单元4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辉,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西城建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G4050室。
法定代表人:刘江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启群,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启群,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修勇,云南典传(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自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蒙自小镇E2幢。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勋,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河,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城西城建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蒙自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明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城西城建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3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嘉
审判员 刘玉芳
审判员 李 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进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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