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40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城西城建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G405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城西城建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的***仲(2023)办字第2766号裁决书,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城西城建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并为本院受理。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仲(2023)办字第2766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辰
审 判 员 袁 洁
审 判 员 凌 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