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保280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1955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保全人:***,男性,1975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保全人: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154232242P。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2)皖0881民初4730号民事裁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财产发生转移的风险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许文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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