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位红,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人民桥社区宝安南路2010号龙园创展大厦1705。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镇区。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23)粤02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8日向***发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对***申请缓交诉讼费不予准许,并于2023年8月8日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上诉费80496.82元。***于2023年8月8日签收该通知书后,逾期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