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位红,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人民桥社区宝安南路2010号龙园创展大厦1705。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镇区。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23)粤02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8日向***发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对***申请缓交诉讼费不予准许,并于2023年8月8日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上诉费80496.82元。***于2023年8月8日签收该通知书后,逾期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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