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粤0224执27号
浈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浈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22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2民终223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管理的财产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浈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截止2023年10月的租金、占用费2489241.75元(2023年11月1日起按每月27498元的标准计付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为止)、维修费29942元、装卸费28912元、运输费52646元、租金违约金13409.45元和2022年12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从2022年12月10日起以576935.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计不超过125387.07元)以及支付申请执行人浈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律师费75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执行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被执行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浈江***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2830000元,其自愿放弃本案其他款项及利息,并向本院申请对款项部分作执行完毕处理,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2024)粤0224执27号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