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7民终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香港城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154232242P。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3)皖17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向本院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325元,减半收取42162.5元,由上 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 奚 审判员 **姣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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