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81执1020号
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柳闪星、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8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0634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2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诉讼担保保险费15450元。三、被告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柳闪星就判决第一、二项中的款项对原告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向被告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追偿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2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8621元,由被告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柳闪星对该受理费、保全费在被被告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因***、柳闪星、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柳闪星、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柳闪星、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柳闪星、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柳闪星、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豫C×××××的汽车一辆,该车辆有他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保全轮候查封、查明柳闪星名下车牌号码为豫C×××××的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车辆2022年5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柳闪星、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4月12日前往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明被执行人***、柳闪星、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5月13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柳闪星名下位于洛阳市××××2-301(证号: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31158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洛阳市××区金城××以西,迎济路以东,展览路以南新天地红天阳花园地下车库D-负80号,上述房产由他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对该房屋予以保全轮候查封(2023年5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五、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4月12日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偃师管理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柳闪星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六、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柳闪星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柳闪星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赵占宗申请转执破程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3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现正进一步审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的办公地点,经查明,该公司靠挂在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内,无财产可供执行。 七、已向被执行人***、柳闪星、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柳闪星、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对于以上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362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未能实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柳闪星、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柳闪星、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柳闪星、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富之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占和 审判员 :周建辉 审判员 :赵国钧
书记员 :赵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