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81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偃住建征决字[2020]第01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偃住建征决字[2020]第01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修建的偃师市顾县镇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应同步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120.9264平方米。2018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2018年10月31日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批准,但被执行人一直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1389.6元。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偃住建缴通字[2020]第01号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1389.6元,并告知被执行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该通知于当日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偃住建征决字[2020]第01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1389.6元。该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9日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仍未缴纳,2021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但被执行人仍未缴纳。
一、准予执行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偃住建征决字[2020]第01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1389.6元
2、缴纳执行费。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爱武
人民陪审员 张雅楠
人民陪审员 高佳铭
书 记 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