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81财保938号
申请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魏迎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二佳,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于健华。
申请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50000元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旭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李好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