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2民初2617号
原告:阳城县臻阳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592977690K,住所地为阳城县润城镇上伏村。
法定代表人:*牡丹,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
被告:山西勤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13696802W,住所地为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与规划崇实路交叉处龙嘉大厦商业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阳城县臻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有、山西勤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原告阳城县臻阳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阳城县臻阳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城县臻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有、山西勤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4元,减半收取1967元,由原告阳城县臻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