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勤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勤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2453号 原告:**,河南省禹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勤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1369480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599876606J。 法定代表人:**1。 被告:晋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0JTF9514。 法定代表人:**2。 被告:**,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山西勤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常 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