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2453号
原告:**,河南省禹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勤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1369480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599876606J。
法定代表人:**1。
被告:晋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0JTF9514。
法定代表人:**2。
被告:**,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山西勤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常 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