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晋0502行审87号
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原志亮,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山西勤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晋市人社监理字[2018]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剩余未支付工资324887.1元。本院于2018***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8年1月10日,***等人到申请人处反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1297003元整,经申请人调查,情况属实。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下达晋市人社监整字[2018]第15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申请人于1月25日前支付工资。后该单位支付了***等30人工资669898.9元,还剩余627104.1元工资未支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2条以及《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4条等规定,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拟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期满后,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晋市人社监理字[2018]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1、责令被申请人支付余某某等30人工资627104.1元。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余某某等30人工资赔偿金313552.05元。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后被申请人陆续支付了部分工资。截止目前还剩余324887.1元工资未支付。2018年9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资及赔偿金共计563830.65元,但被申请人未全部支付。
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有工资表、投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山西勤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晋市人社监理字[2018]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剩余未支付工资324887.1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13日对被申请人山西勤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晋市人社监理字[2018]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剩余未支付工资324887.1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卢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