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毅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622民初607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河南锦毅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锦毅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