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毅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河某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303号 原市:**柠,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大赉店村809号,现住鹤壁市淇滨区淇水春天高七东二单元10楼西。 被告:河***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政府大院2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住鹤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柠与被告河***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