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303号
原市:**柠,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大赉店村809号,现住鹤壁市淇滨区淇水春天高七东二单元10楼西。
被告:河***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政府大院2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住鹤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柠与被告河***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