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2245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 被告:**,男,1987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太平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39524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吴 铃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芳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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