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2672号 原告: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太平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39524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孟 祥 书 记 员 杜雅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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