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3民初1244号
原告:王才,男,汉族,1947年9月23日出生,住新安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新安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孟津县。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孟津县。
原告:***,男,汉族,1949年5月21日出生,住新安县。
五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才,基本情况同上。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新安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巫溪县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少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与被告***、***、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才、***、**、***、***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锦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